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八十七条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