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