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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三节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第八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十八条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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