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A.3.3

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2

3

公告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