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A.3.2

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编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年 月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序号 不动产坐落 更正内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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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