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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9.6.5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9.6.5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并同时披露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关情况。相关公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 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六) 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七)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八) 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9.6.4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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