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9.4.12
9.4.12 上市公司符合第9.4.10条、第9.4.11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于相关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公司可以在披露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按照第9.4.10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同时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按照第9.4.1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同时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说明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无重大缺陷。
公司按照第9.4.10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公司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的,本所在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要求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相关决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