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9.3.6

9.3.6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

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分别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和10个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

公司因追溯重述导致触及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或者因第9.3.2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前参照本条前两款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