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9.2.5

9.2.5 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或者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在本所的股票收盘总市值低于5亿元,或者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首次出现在本所的存托凭证收盘市值低于5亿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或者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连续10个交易日(不含存托凭证停牌日)在本所的每日存托凭证收盘市值均低于5亿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总市值或者存托凭证收盘市值低于5亿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在本所的股票收盘总市值低于3亿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总市值低于3亿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风险提示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