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9.2.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9.2.1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9.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二) 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 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 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 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或者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 (六) 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 (七)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所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存托凭证上市: (一) 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存托凭证成交量低于500万份; (二)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转换比例后的数值(以下简称基础股票数值)均低于1元; (三) 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存托凭证收盘市值均低于5亿元; (四)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两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全天停牌日。 第二节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