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3. 第四章 公司治理
  4. 4.4.4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4.4.4

第四章 公司治理

4.4.4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本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4.4.3 目录 (一)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