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12.2.11

12.2.11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向本所报告。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上市公司,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