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十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重新上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1.1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本所依据本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重新上市事宜。 10.1.2 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申报信息,并保证所披露或者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0.1.3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声明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1.4 本所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不表明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节 重新上市申请 10.2.1 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不包括交易类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 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六) 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 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 最近3年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九) 保荐人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 保荐人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十二)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十一)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10.2.2 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一) 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满3个月; (二) 因欺诈发行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公司,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不得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三) 因欺诈发行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公司,除第10.3.8条规定的情形外,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满5个完… (四) 除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强制退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强制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满12个月。 10.2.3 强制退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36个月内,本所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一) 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强制退市但其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未按规定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 在退市整理期间未按本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 未按本所规定安排股份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四) 其他拒不履行本所规定的义务、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情形。 10.2.4 因欺诈发行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公司,未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一) 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要求: 9.8.10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