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