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章 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