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