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十三条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