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违反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