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就有关过户事宜做出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持股变动做出公告后三十日内未完成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做出公告,并说明理由;在未完成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三十日再次做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