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已经公告持股变动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就该事实做出公告,无需停止买卖该公司股票和重新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的;

一致行动人的成员发生变化;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