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相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告有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