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公告 第二十三条 因法院裁决导致持股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份转让申请做出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