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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五、

五、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本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除责令公司限期纠正外,将给予通报批评;拒不纠正的,自该事实… 第四十二条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发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证监〔1998〕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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