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本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除责令公司限期纠正外,将给予通报批评;拒不纠正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从证券市场筹资的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召开股东大会之机,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