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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节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人数】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注释: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公司章程应规定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具体比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注释: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监事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注释: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释: 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规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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