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一节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年数】。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注释: 公司章程应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章程应明确本公司董事会是否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董事会…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注释: 除以上各项义务要求外,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增加对本公司董事其他义务的要求。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注释: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增加对本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注释: 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