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