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2022年) 第三章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现场检查程序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必要时,可以聘请证券服务机构予以协助。 第九条 检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原则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检查对象,要求检查对象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十二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中国证监会可在检查事项范围内一并实施检查,并要求其提供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现场检查,发现相关中介机构存在执业违规线索的,可以将该中介机构纳入检查范围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的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对与检查工作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确认并保证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进行查看,并检查有关采购、生产、销售、仓储、物流等文件和资料。检查人员需走访客户、供应商等相关方的,…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检查工作报告。在形成检查报告前,检查人员应当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情况听取检查对象及中介机构的解释说明,检查对象及中介机构可以就相…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