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2022年) 第三章 现场检查程序 第十条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2022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现场检查程序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原则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检查对象,要求检查对象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 在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有显著证据证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提前告知,实施突击检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