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