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