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细则。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差额选举方式实施累积投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