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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 第二节

第二章 股东与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的规范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第十七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两…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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