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 第六章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