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 第三条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称“检查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公司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予以协助。检查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承担。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