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 第二条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境外公司和其股票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检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