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与审核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与审核事项 第十七条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法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