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存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收入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公司重要财务指标如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异常,可能存在重大风险;
公司现金流量净增加额为负,且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可能出现支付困难;
公司曾发生募集资金的实施进度与原招股文件所作出的承诺不符,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繁,使用效果未达到公司披露的水平;
公司本次发行筹资计划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及实施周期相互不匹配,投资项目缺乏充分的论证;
上市公司前次发行完成后,效益显著下降;或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
公司最近3年未有分红派息,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缺乏稳健的会计政策;
公司资金大量闲置,资金存放缺乏安全和有效的控制,或者大量资金用于委托理财;
公司资产负债率过低,通过股本融资会导致公司财务结构更加不合理,或公司缺乏明确的投资方向,资金可能出现剩余;
公司或有负债数额巨大,且存在较大风险;
公司存在重大仲裁或诉讼;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公司可能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最近1年内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及未履行报告义务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公司董事会未履行其向全体股东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