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