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要约收购规则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规则 第四十六条 拟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期满前五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