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收购目的;

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