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要约收购规则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规则 第二十五条 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做出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暂停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