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协议收购规则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协议收购规则 第十四条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拟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获得豁免的,可以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