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被收购公司在收购期间有更换董事或者董事辞任情形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做出公告。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