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