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