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