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