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有股东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