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二十四条 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