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十九条 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应当成立由内部职能部门人员以及法律、财务等独立外部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已公告的规则选择确定受让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